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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沒有批捕之後取保成功的?

我國有沒有批捕之後取保成功的?

一、我國有沒有批捕之後取保成功的?

逮捕以後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並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後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範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二、取保候審的最佳機會

1、頭七天,這時如果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沒有犯罪動機,或者沒有作案時間,很有可能會取保候審。

2、黃金37天,不少人都在提這個時間點,一個案件最長的批准逮捕時間就是37天,如果在這個時間段內,偵查機關沒有調查到足夠的證據來説服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那麼很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

當然在這個時間段內,也是律師發揮作用的最佳時機。

此時,如果有比較有利的證據或者法律法規,最好及時提交,千萬不要想着憋大招,非得等到開庭時一鳴驚人。

這種想法極其不負責任,是對當事人信任的辜負。

因為錯過這個機會,將很難有更好的機會。

3、批准逮捕後,如果有有利的新證據或者新情況出現,這時提出取保候審,或者羈押必要性審查,或許也會有出人意料的好結果。

就像上面所説的那樣,即便已經批准逮捕了,並不意味着就一點取保機會都沒有。

實際上只要有新的證據或者有利的新情況出現,都有可能改變被羈押的狀況,比如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這個時候必然要有新情況出現才有可能,否則是一點希望都沒有。比如財產損失或者身體傷害的案件,批准逮捕之前,沒有賠償到位,沒有取得受害人的諒解。而批准逮捕之後,通過溝通和受害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取得了受害人諒解。

這時再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很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畢竟已經取得受害人諒解,已經有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有可能會避免再次出現刑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在看守所待一段時間,大多數人都會認真反思自己之前的行為,同時也會意識到犯罪並不好玩,可能還會發誓這輩子絕對不會再犯事。

相反,如果讓其在看守所待太久,反而有可能從那些屢教不改者身上學到更多的作案手法,畢竟,犯罪技巧是可以傳播的,犯罪習慣也可能會傳染。

所以,這時候的希望應該會越來越大,至少不是一點希望都沒有。

三、取保候審的技術手段

1、要想方設法地把案件的量刑調整的三年以下,否則一點機會都沒有。

2、要提前準備好新的證據,這樣才有新的機會出現,比如賠償協議、諒解書、精神病鑑定意見、病歷等等。

3、蒐集類似案例,如果其他類似案例,最終都判處了緩刑,那麼這個時候續保成功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4、檢索法律法規,如果能找到完全吻合的法律規定,恰好能説明本案應該處罰較輕,或者應該適用更輕的罪名,也能促使檢察官變更強制措施。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避免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但是我們如果不小心幹了一些違法犯罪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

標籤:取保 批捕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