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
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
1、遺產繼承是財產轉讓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股權就其本質屬性來説,既包括股東的財產權,也包括基於財產權產生的身份權即股東資格,該身份權體現為股東可以就公司的事務行使表決權等有關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就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權屬性而言,其作為遺產被繼承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
而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則有必要在公司法中作出規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供了股繼承的一般原則即: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同時也允許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2、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股東身份即股東格是基於股東的財產權而產生的,一般來説,其身份權應當隨其財產權一同轉讓;同時,也考慮到被繼承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曾做出過貢獻,其死後如無遺囑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國傳統。國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也明確了股份可以繼承的基本原則。如法國規定,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自由轉移;德國規定,股份可以出讓和繼承。
3、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於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並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願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採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
4、從我國目前公司實踐看,有關繼承權的糾紛呈上升趨勢。為避免糾紛,股東在制定章程應充分考慮股權的繼承問題,事先約定繼承辦法。應當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不得違反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剝奪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適應的財產對價的權利。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為標準。這種合理,應當體現為公司利益、其他股東利益、已死亡股東生前的意願及其繼承人的利益之間的協調與平衡。至於公司章程中未約定繼承辦法的,應當由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的問題得到了解答。如果股東死亡,那麼該股東的股份應該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按照繼承人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辦理股權轉讓,同時到工商管理機構進行股東變更等級,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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