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複議內容有哪些
一、刑事賠償複議內容有哪些?
1、刑事賠償複議的內容主要是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到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
2、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刑事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刑事賠償只能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除了要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刑事賠償申請書以外,最重要的就是侵犯到自己合法權益的相關證據材料,一般只要侵權行為確實存在,不需要通過行政訴訟就可以獲得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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