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截止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賠償截止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賠償截止日期是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將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刑事國家賠償的時效的規定是: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二、相關法律依據內容是怎麼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國家賠償新規定更改了什麼
1、完善賠償程序
第一,在完善賠償程序方面,有兩點幾個重大的修改。
一是對於確認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賠償範圍中,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
二是對賠償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進行了完善。
2、明確舉證責任
第二,這次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在原來的法律中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在賠償案件中,有的時候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的話,法院最後難以認定。尤其是規定了受害人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要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舉證,規定了這樣一個加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
我們國家國家賠償法律當中包括有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不管是哪一種的賠償措施,都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的,這實際上就是屬於訴訟時效方面的規定。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適用於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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