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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出質合同

股權出質合同

股權出質合同

股權出質合同

合同編號: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 宗方超律師制

質 權 人: 

注 冊 地 址: 

出 質 人: 

注 冊 地 址: 

根據 (債務人)與質權人(保證人)簽訂的編號為 《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質權人為債務人與主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號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幣(大寫)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確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債務履約和保障質押權人的權益,出質人願以質押方式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質押物

1、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為出質人在 有限公司投資的股權,具體描述如下:股權金額為 萬元,經雙方協商或經 評估該股權作價(或評估價)為人民幣 萬元(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質押物的淨收入為準),權利價值為 萬元。

2、出質人保證享有質押物的所有權和完全的處分權。質押期間,質押物憑證原件由質權人保管。

3、出質人保證向質權人提交的與質押物有關的所有單證都是真實和有效的。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的範圍

質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

(1)直接損失:代償之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合同所約定的本金、利息(含復息、罰息)、追索費以及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違約金(主合同)等,以及質權人因實現質權所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質權人支出的與債務人借款相關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調查費、公告費、郵寄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話費等);

(2)可得利益損失:

□質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次日起,出質人按照主合同約定的包括但不限於利息(含透支利息)、罰息、複利、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違約金等向質權人支付,直至清償之日止。

□質權人實際代償本息×10倍(可放貸款比例)× %/年(擔保服務費);以上各項合稱“被擔保債務”。

第三條 質押期限和質押期間

質押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質押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四條 出質人承諾

1、質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押權的情形。

(1)出質人對質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所有權,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法定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

(2)質押物不存在依《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在轉讓上受到限制而影響質押權實現的情形:

a、出質人承諾:如質押物為出質人作為發起人而持有的發起人本公司的股份,則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發起人本公司已成立滿一年。

b、出質人承諾:如出質人為公司董事、監事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質押物為該公司股份的,如將來實現質押權,不會導致違反《公司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25%”的相關規定。該公司如上市交易,則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股票上市交易應已滿一年。出質人離職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出質人離職應已滿半年。

(3)質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人設定他項權或轉讓等情況。

(4)出質人已就本合同項下質押事宜徵得質押物共有人書面同意。

(5)質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押權的情形。

2、如法律規定並本合同必需,則出質人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出質人上級主管部門或出質人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3、出質人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出質人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出質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出質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4、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並且以複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5、出質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委託擔保合同》、《保證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質權人提供反擔保,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反擔保義務。

出質人被宣佈解散或破產,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質押物。

7、出質人確保質押權人收到:

(1)經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真實有效簽章並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經證明為真本的出質人設立的批准證書複印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及質押權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公司成立文件;如出質人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

(3)出質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關事項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會決議,其內容為:有效同意出質人與質權人簽訂本合同及其它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本合同定義的質押物作為擔保;經證明為真本的出質人股東會成員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及其簽字樣本;

(4)質押物的權屬證明文件正本、質押登記文件正本;

(5)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為原件,如經質權人同意提供複印件,則須經出質人加蓋公章確認該複印件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

質權人未及時取得並持有該等文件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出質人承擔。

8、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需之法律文件均已適當簽署並生效,出質人已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等手續。

9、除非得到質權人事先的書面同意,出質人在主合同項下欠款全部償清以前不得為以下行為:

(1)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兼併、合資、合營、股權變動/股權質押、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

(2)歸還股東貸款及/或派發股息;

(3)申請破產、清算、解散、歇業;

(4)贈與、轉讓、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其資產和收入;

(5)變更主要管理人員、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名稱、住所地、減少註冊資本及變更營業範圍等任何工商登記;

(6)出質人不得因使用、處置、處分質押物等行為而致使質押物上產生優先於質權人質押權的其他物權、債權。

否則由此造成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經出質人同意,出質人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或履行期限進而加重被擔保債務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採用浮動利率而導致“被擔保債務”發生變更的;

(3)質權人將“被擔保債務”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但須及時通知出質人轉讓事宜)。

11、當主合同債務人同時面臨出質人履行反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和質權人在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質人同意主合同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質權人的欠款。

12、當借款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主債權人或第三方是否向質押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質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質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3、出質人應於下列事件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質權人:

(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2)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質押權的實現有不利影響時;

(3)出質人財務狀況惡化、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被撤銷。

第五條 質押權的效力

質押權的效力及於質押物從權利、代位(物)權、孳息、賠償金等。

質押權與其反擔保的主債權同時存在,主債權不消滅,質押權也不消滅。

第六條 質押物的佔管

1、質押物由質權人佔管,質權人有收取質押物派生權益的權利。收取的派生權益依次抵充收取費用、被擔保債權。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交換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標籤:合同 股權 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