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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立案偵查會做些什麼?

被批捕後立案偵查會做些什麼?

一、被批捕後立案偵查會做些什麼?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鑑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

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

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檢察院如果在審核批捕過程中,認為證據會讓公安機關對該案件進行補充偵查,而偵查是指在檢察院未進行批捕的時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證據的蒐集,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是不需要進行補偵的,只有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的時候才會進行補充偵查。

二、逮捕後的相關程序是怎麼樣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後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准後可延長。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後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批捕了之後立案偵查的工作是由公安部門來實施處理,那麼就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盤問、調查、並且可以強制性的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但被批捕也不一定要被判刑,作為執法人員就需要把握好時間,只要找到證據才可以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