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叛逃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09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應當立案追究。
叛逃罪是行為犯,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構成叛逃罪,應當立案追訴。
叛逃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迷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
二、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1、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叛逃罪只要求有叛逃行為(但需要具有足以造成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而無需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投敵叛變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具體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經實施,即符合立法擬製的抽象危險犯的犯罪構成。
2、行為對象不盡相同
叛逃罪只要求行為人實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即可,沒有規定必須是敵對勢力或敵佔區域;而投敵叛變罪則要求行為人實施叛變行為所針對的必須是敵對勢力或者敵佔區域。
3、犯罪構成主體不同
叛逃罪是特殊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投敵叛變罪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公民均可構成。需要注意的是,叛逃罪保護的並非是特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投敵叛變罪也並非僅為公民對國家的忠誠義務,此二者不是區分兩罪的標準。
構成叛逃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叛逃行為是為了實現其在境外的個人目的,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構成叛逃罪。按照刑法的規定,對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比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叛逃罪的處罰還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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