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以事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發生後,受害人應該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根據掌握的材料,公安機關會決定是否立案。只有案件得到立案,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偵查工作。目前,刑事立案是以犯罪事實為依據的。那麼刑訴法以事立案的條件是什麼?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刑訴法以事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立案的條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據。刑訴法雖為“以事立案”提供的法律依據,但作為一種刑事立案來講我們應慎重對待,從嚴掌握,切不可認為“以事立案”對事不對人就可以隨便立案。我認為對於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以事立案”必須掌握以下四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未明確的案件。如被刑訊逼供的對象死傷的刑訊逼供案,鉅款被騙造成重大損失的玩忽職守案件。理應受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徇私舞弊等案件。犯罪造成的結果已十分清楚,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確定的可“以事立案”。
2、犯罪造成社會危害程度雖未確定,仍在繼續危害或有進一步危害趨勢的案件,如玩忽職守案件的立案標準之一,就是要確定損失數額未確定之前不可以立案,但我們有證據證明國家財產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並且有日趨嚴重趨勢的,情況緊急非採用立案後法律手段不可的,如凍結詐騙人賬户的,可以“以事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3、雖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但證據尚不能夠確鑿充分的案件。如一對一證據的,或者指控被告人不承認的案件,證據雖有了一點但尚不夠確鑿充分而其它證據一定要通過偵查、搜查、查詢銀行、司法鑑定等手段才能收集證據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
4、犯罪事實已發現,但有關當事人在逃,只有通過偵查手段才能使在逃人員到案的案件可以“以事立案”。在實踐中,可以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要以有利於偵查工作的開展為標準,決定選擇何種立案模式。
二、刑事以事立案的程序是什麼?
1、受理。受理是立案的第一程序,根據案件管轄的規定,認為是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並填寫案件受理表。寫明簡要案情和案件類別以及案件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
2、立案。經過初查,符合“以事立案”條件的案件,應制作立案報告。立案報告包括案件類別、案號、發案時間、地點、結果、案情簡要情況、承辦人認定的意見和領導批示等內容。立案報告需經科、處長批准後最後由檢察長批准。
3、破(銷)案。經過偵查,查明瞭案件事實、獲得了確鑿犯罪證據、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即為破案,製作破案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案號(與立案號相同)、類別、發案時間、立案時間、破案時間、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破案經過、認定的犯罪事實,領導批示等內容。經查發現是假、錯案或已過訴訟時效或其它原因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案,並製作撤案報告。
4、結案。經過偵查後,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充分確鑿、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即可結案,製作偵查終結報告,詳細寫明案情等有關證據、提出起訴、不起訴、撤案等處理意見。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經查,被告人有犯罪事實,並且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會立案處理,這也是刑訴法以事立案的條件。以事立案簡單來説就是充分尊重犯罪事實。從程序上看,立案後,通過偵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發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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