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盜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二、認定盜伐林木罪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森林或者林木
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樹形成的大面積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等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積的樹木或者零星的樹木,不包括農民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二)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情形
根據《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條第1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與盜伐林木行為有關的犯罪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344條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四)不構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第345條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應當具備盜伐行為;行為對象應當是森林或者林木;達到了數量較大的標準。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本罪。比如獲得林木採伐許可,並在規定的地點採伐林木的行為;或者雖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但沒有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一般不宜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按照規定,對嚴重的盜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時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以盜竊罪論處;對不符合盜伐林木罪數量條件但達到盜竊罪數額標準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對於盜伐枯死林木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盜伐林木的行為能夠轉化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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