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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的行為即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違規制造槍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凡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製造槍支、銷售槍支數量大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較多的;已經使槍支流散到社會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槍支被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出售槍支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出售槍支給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槍支造成多人傷亡的,等等。

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與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方面:

(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表現為未經批准擅自制造、購買或者出售槍支的行為,即行為人本無制槍和售槍資格;後者表現為行為人本具有制槍、售槍資格,只是未按規定的數量、品種、型號等要求製造、銷售槍支的行為。

(2)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後者為單位特殊主體,即只能由依法被國家指定、確定的製造、銷售槍支的企業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是故意,不要求以出售為目的;後者則要求必須以非法銷售為目的。

針對於製造槍支,我國是有明確的規定,只有通過國家批准和指定的企業才能夠進行製造,任何人不得私下進行製造。由於我國的槍支管理系統非常嚴格,所以一般人很難有情況能夠自制進行槍支,但是如果沒有得到國家允許而規模量產槍支的話,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