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一般就會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犯罪,此時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那麼大家知道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醫療事故罪刑事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五十六條 [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二、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二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後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後果僅限於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從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可以知道,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就是要求達到嚴重不負責的標準,具體包括了七種情況,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如果你還想了解醫療事故罪量刑處罰方面的問題,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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