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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才能立案?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的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明知是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巨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 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對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顯然是對於社會的食品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相關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對於達到了刑事責任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刑事責任的,可以由市場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