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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遼寧省立案標準

遼寧省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
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遼寧省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