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暴力、威協方式強買強賣貨品,強迫他人出示服務或是接受服務,因涉嫌下述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立案偵查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2、造成受害人輕微傷的;
3、強迫買賣金額一萬塊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額二千元以上的;
4、強迫買賣多次以上或是強迫三人以上買賣的;
5、強迫他人選購偽劣商品金額五千元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額一千元以上的;
6、別的情節嚴重的情況,説白了情節嚴重,理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促使不公平交易,不法盈利數額的;
②社會發展危害極端的;
③數次強迫交易的;
④給受害人及家中造成比較嚴重後果的;
⑤強迫買賣比較嚴重攪亂市場的。
⑥兩人以上相互執行強迫買賣的。
二、強迫交易罪的組成要素是什麼?
1、行為主體要素。本罪行為主體為通常行為主體。凡超過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大自然平均能組成本罪,依這節第231條之規定,企業亦能組成本罪。企業犯本罪的,推行兩罰制,即對企業被判罰款,對其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依本條規定追責刑事處罰。
2、主觀性要素。本罪在主觀性層面表現為立即蓄意,間接故意與過錯不組成本罪。
3、行為主體要素。本罪不但侵犯了買賣相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並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4、客觀要素。本罪在客觀層面表現為以爆力、威協方式強買強賣貨品、強迫他人出示服務或是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以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的“強迫”行為是手段行為,這一手段行為又觸犯了傷害罪、殺人罪,達成交易是強迫交易的目的行為,行為人之所以能實現交易目的依靠的是以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的“強迫”行為,兩者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所以這裏的傷害罪、殺人罪與強迫交易罪構成了牽連犯,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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