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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涉及到被信用受託財產罪是對我國的信用管理制度和銀行的資產管理制度造成一定的損害。金融機構和銀行如果需要貸款給相關人士的話,必須查明相關人士的信用問題。如果查明不了相關的信用問題的話,將不予進行相關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