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屬於單位犯罪,而且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才能構成此罪。客户把資金存入金融機構以後,金融機構是沒有權利隨便挪用客户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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