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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得原告是誰?

遺棄罪得原告是誰?

尊老愛幼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可是在實際生活中,卻有些人不贍養老人或者撫養子女,並將其拋棄不管。在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了遺棄罪。遺棄罪即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這裏就涉及到原告與被告。那麼遺棄罪得原告是誰?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遺棄罪得原告是誰?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遺棄罪的原告是被遺棄的老人或者子女,還可以是檢察院。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三、遺棄罪的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具體來講,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

5、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綜上所述,原則上遺棄罪是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發起訴訟,但是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也可以自訴。也就是説遺棄罪得原告既可以是被遺棄的一方,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受理案件後,會依法展開審理,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標籤:原告 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