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棄罪,怎樣起訴遺棄罪?
相信在很多人眼裏,不撫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不贍養老人即構成了遺棄罪的要件。但是,事實是否確實如此呢?根據我國現行法,構成遺棄罪需要被遺棄者不具備自理生活的能力,在被遺棄後無法正常生活。也即不是遺棄即構成遺棄罪。那麼,什麼是遺棄罪,又應該怎樣起訴遺棄罪呢?
一、什麼是遺棄罪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二、怎樣起訴遺棄罪
(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可以代筆,但必須以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名義起訴。
(二)起訴前,請稍微冷靜一下: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三)運用《刑法》第26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構成遺棄罪需要滿足客體、客觀兩個要件。一般來説,遺棄者與被遺棄者是直系親屬關係,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例還是比較少的,若確實像起訴遺棄罪,則可以刑法第261條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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