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中的非法佔有如何認定
隨着互聯網的不斷髮展,支付寶、信用卡等支付方式成為人們所喜愛的支付方式,然而信用卡也不是可以無限刷取的,利用非法手段從信用卡中獲得大量金錢也是構成詐騙罪的。那麼信用卡詐騙中的非法佔有如何認定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將帶來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介紹。
一、信用卡詐騙中的非法佔有如何認定
1、經過多次催款如石沉大海,這證明了透支人沒有償還的主動意願。
2、立案後調查證明透支時期透支人經濟來源滅失或入不敷出不可能有償還的能力;或完全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則可認定透支時就沒有想到要主動償還的問題。
結合以上兩點,可以認定該透支行為是非法佔有。
二、信用卡詐騙罪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户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
三、信用卡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文對信用卡詐騙罪相關內容的介紹,想必大家對信用卡詐騙中的非法佔有如何認定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借款人無能償還或者有能力償還但是沒有還款的意向,都可以被認定是信用卡詐騙中的非法佔有,所以在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的時候一定要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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