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中止怎麼判斷
一、敲詐勒索罪的中止怎麼判斷
在敲詐勒索犯罪中,因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和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一般存在時間差,或者約定的地點認識不一致,中間環節可能脱節,造成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產或者放棄取得財產,但被害人已經實際處分自己財產的情形。在此情況下,要求行為人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告知、暗示或行為)向被害人明確表達停止犯罪的意圖,以讓被害人做出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處分財產的反應。如果犯罪分子僅僅自己放棄犯罪,但沒有通過有效途徑將其放棄犯罪的信息傳達給被害人,而被害人依然處於威脅之中,並處分自己的財產,則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中止。同樣,在此情況下,即使被害人沒有處分自己的財物,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二、敲詐勒索罪的表現形式
採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敲詐勒索財物,敲詐勒索行為與他人交付財物之間,可以表現為三種不同的情況:
1、行為人要求被害人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否則會在日後將其威脅的內容付諸實現。
2、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要求其答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財物。
3、行為人以日後將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相威脅,要求當場交付財物。這表明,對於敲詐勒索罪來説,行為人絕對不可能以當場實現威脅的內容相恐嚇,當場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也是本罪與搶劫罪的顯著區別。敲詐勒索公私財物還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才能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犯罪屬於結果犯,而這也就是判斷犯罪既遂與未遂的關鍵所在。但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中止的時候,行為人光是自己主動放棄了犯罪還不夠,因為此時放棄犯罪的信息沒有有效的傳達給受害人,那麼受害人就還有可能處於威脅的狀態下,從而處分自己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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