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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賭博的人是否構成賭博罪

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在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一般參與賭博者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

參與賭博的人是否構成賭博罪

這裏所説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出於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一般表現為以錢財作賭注,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