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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犯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既遂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不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四、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過失犯罪,是因為相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才出具了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當事人能力有限,沒有認識到有關問題才出具了證明文件,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