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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一、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首先從三年以下的量刑和處以罰金來看: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然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處罰:如果是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接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量刑標準: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然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5、最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起點標準由“四萬元”上調至“五萬元”,意味着“四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這部分本應在“數額巨大”區間量刑的案件將在“數額較大”區間量刑。“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由“二十萬元”上調至“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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