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證據種類有哪些
行政程序證據種類有哪些
書證。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覆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範疇。在書證的收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儘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二是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三是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説明材料。
物證。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説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的錄像。對視聽資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儘量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二是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是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瞭解行政違法行為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或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使用比較普遍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類證據有如下要求:一是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二是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以蓋章等方式證明;三是註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身份的文件。
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説監測報告。鑑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資格的説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説明分析過程。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現場,以及不便移動的物證等進行勘查、檢驗後作出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記錄。勘驗筆錄所反映的多是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後進行,如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產地的現場進行拍照,並以文字、表格、圖畫、數據等形式將結果作出的記錄。
行政程序的證據有着一定的法律基礎,所以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要考慮一定的約束意義,所以即使自己不能合理的解決有關的問題,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證據的收集以及整理在權益的的維護上有着積極的作用,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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