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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加重情節有哪些

非法拘禁加重情節有哪些

對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限制是非法拘禁,但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總會出現受害人反抗的情況,就很容易對受害人產生其他額外傷害,那是否屬於加重情節呢。那麼,非法拘禁加重情節有哪些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淺要的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非法拘禁加重情節有哪些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的牽連、競合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對於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一方面對於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傷殘、死亡”。這裏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於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至於上述後一種情況,即行為人目的即在於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採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形成牽連犯形態或想象競合犯形態的情況,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對於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在拘禁他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過程中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過程中,對受害人加以傷害的情節都是加重情節,當然,還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拘禁他人的。所以,在非法拘禁的時候,受害人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這才是最重要的。如有疑問,請登錄本站平台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他們會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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