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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飛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三、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被羈押後家屬可以會見嗎?

羈押期間家屬是可以會見嫌疑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在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各類司法機關規定的,例如四川省明確規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給國家造成的財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話,屬於情節嚴重,但只要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