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會被收監嗎?
一、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會被收監嗎?
1、取保候審期限到了可能會被收監,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的法定處理方式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還可以提出取保請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對於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是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滿足了法定的條件,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審請求的。此請求若是被司法機關受理,那麼犯罪嫌疑人最少需要繳納一千元的保證金。對於在取保期間沒有違法的情形,在期限屆滿後,此保證金一般會被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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