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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判幾年

防衞過當判幾年

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但實踐中很多人並不清楚防衞過當會被判幾年,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小編特整理了有關文章,僅供大家學習參考。

對於防衞過當的判刑問題,由於防衞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所以,要問,防衞過當判幾年,要根據其構成什麼罪來確定。

至於如何確定罪名,除了要考慮防衞過當行為在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以外,還要考察防衞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形式。通説認為,防衞過當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據此,在防衞過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於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在防衞過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出於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傷害罪。

防衞過當判幾年 第2張

對於防衞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防衞人主觀上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這表明防衞過當人的主觀惡性小;防衞過當是在緊迫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這樣規定也有利於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衞,保護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衞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衞行為的起因;

(2)防衞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衞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衞過當的原因。

防衞過當判幾年 第3張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應當指出,對於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衞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防衞過當判幾年這個問題其實是沒有很具體的回答,因為防衞過當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所以無法很肯定的説防衞過當會被判幾年。要是各位有需要的話,可以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看看具體的防衞過當在觸犯某個罪名時會被判幾年。

標籤: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