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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身份證就一定會犯罪嗎?

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仿造身份證就一定會犯罪嗎?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

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准打開機器,製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範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於行為人具有製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製、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16週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所以仿造身份證它一定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但是如果他只是用一些非常輕微的手段,而且只是滿足自己個人的一些收藏喜好,這種情況她還達不到犯罪的標準,如果當事人他主觀方面就是故意的,並且他就是想製造一些虛假的身份證,而且他把這些身份證是流入到社會生活中實際使用的這種情況,他就是構成了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