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減刑後再犯新罪怎麼處理

減刑後再犯新罪怎麼處理

一、減刑後再犯新罪怎麼處理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具體而言,這種情形因再犯的新罪發生在不同的時間段而對減刑裁定效力有不同的影響:如果是減刑之後再犯新罪的,因為這種情況屬新罪是於減刑裁定正確適用的情況下發生的,該新罪對此前的減刑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故此時應當將對新罪所判刑罰與經減刑之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或尚需執行的刑罰依刑法71條的規定,實行並罰。

二、符合減刑的條件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再犯新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標籤:減刑 再犯 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