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理辦法是什麼
銀行是每天涉及到大量資金的一個場所,在正常情況下,人們把錢存到銀行,既方便了自己,另一方面又為我國的經濟運轉體制帶來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多方面的選擇性。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銀行的員工將銀行的資金用來非法集資的話,那麼已經嚴重違法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銀行員工非法集資處理辦法是什麼?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非法集資如何識別?
1、以境外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所謂投資境外理財、黃金、期貨等項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東南亞國家的高檔酒店召開“投資”推介會。所以,不要因為有免費旅遊而動心。
2、收款賬户系以外國人名義在境內開立的賬户,用於接收投資人的投資款。
3、公司網站註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公安機關發現,非法集資與傳銷手段交織,網上宣傳與網下推廣相呼應,主犯、網站註冊地、服務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的涉外案件情況突出。
4、以網絡虛擬貨幣升值、現貨交易、資金互助、黃金、貴金屬、期貨、外匯交易等為噱頭,引誘投資人投資,尤其是鼓勵發展他人並給予提成。
5、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
6、公司網站無正式備案;
7、以個人賬户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8、許諾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
9、明顯超出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尤其是沒用從事金融業務資質。
首先大家一定要知道,如果涉嫌非法集資的話,那麼在處理上不是有銀行的管理人員進行決定的,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會根據非法集資的具體金額,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刑事量刑。對於銀行來説也應該及時的加大對員工的普法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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