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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宗鬥毆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聚眾鬥毆罪辯護詞怎麼寫

聚宗鬥毆罪辯護詞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並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本人作為上訴人——的辯護人蔘加本案上訴審理期間的辯護人,由於在一審期間,本人作為被告——的指定辯護人已經參加了本案的前期審理工作,故對本案的案情和基本事實已有較為深刻的瞭解,現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希合議庭重視並採納:

1、

2、

3、

綜上所述,鑑於從立法精神來講,被告——的行為尚不宜定性為“聚眾鬥毆罪”,從被告——在本案的情節來看也屬顯著輕微,整個鬥毆事件是處於被動的被迫的地位,加之一審中認定——持械缺乏主要證據。而根據——系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故希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判決被告——的行為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我方辯護意見發表完畢,希合議庭採納!

二、聚眾鬥毆罪構成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二)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三)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四)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對於聚眾鬥毆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的,主要進行治安處罰,但如果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的話,那麼會構成犯罪的行為涉嫌的罪名是聚眾鬥毆罪,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