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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認定標準

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偽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為是偽造、變造,行為人只有實施了偽造、變造行為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為人只實施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時,則構成偽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為人既偽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偽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為被後一行為吸收,對行為人按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