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負債人死亡後找誰還錢?
生活中各種騙局屢見不鮮,其中經濟騙局最為常見,在這些騙局中,非法集資是越來越突出的,案件也是頻頻發生,涉及金額只增不減,引起了社會及政府的廣泛關注。如果非法集資人發生意外,如非法集資負債人死亡的情況,那麼拿出去的錢找誰還呢?小編在這裏向大家介紹一下。
1.參與非法集資損失自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所以這時候債權人就要承擔損失,有時候政府考慮到社會的穩定性,也會承擔一部分低收入人員的損失。但是參與者損失是肯定的,因此非法集資還是堅決不要參與。如果非法集資負債人死亡,那麼大部分損失還是自己承擔。
2.近幾年非法集資活動出現了哪些新的形式?
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主要發現有以下六個典型的手法:
第一種類型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種類型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種類型是打着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羣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户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第四種類型是以“養老”的旗號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羣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羣眾投入資金。
第五種類型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羣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第六種類型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台,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後,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感謝大家的閲讀。為了制止現今非法集資的發展,將非法集資這個社會的毒瘤從人民的生活中剷除,提高宣傳和教育迫在眉睫,也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在這裏我們提示廣大人民羣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的陷阱,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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