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夠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是什麼
一、不能夠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是什麼
1、共同過失犯罪。
2、一方為故意犯罪,一方為過失犯罪。
3、同時犯,即同時實施犯罪,但彼此之間沒有任何意思聯絡。
4、先後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繫。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實行過限。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
8、間接正犯:
(1)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
(2)利用他人不屬於犯罪行為的身體活動;
(3)利用他人喪失自由意志的身體活動;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為。
二、怎麼處罰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後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
共同犯罪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對於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達到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如果共同犯罪沒有完成,則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當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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