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的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一、危險犯的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危險犯的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至於對實施了多種幫助行為的人能否以主犯論處,還值得研究。
1、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2、脅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
對於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至於對具體案件中的脅從犯是適用減輕處罰還是適用免除處罰,應根據犯罪人受脅迫的程度、被脅迫所實施的犯罪的性質以及其行為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況決定。一般而言,脅從犯在受到損害生命權的威脅之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免除其刑事責任,因為生命權是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為重要的權利,這裏的生命權包括脅從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權。
二、幫助犯應具有什麼心理狀態
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對於實行犯而言,指在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之後,以心理支持、物質幫助等方式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或為他人實施犯罪創造便利條件,而自己不直接實行犯罪。幫助犯應具有雙重心理狀態:
其一,必須認識到實行犯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及這種犯罪行為將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必須認識到以自己的幫助行為能為實行犯實施和完成犯罪創造便利條件。
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實行犯能夠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幫助故意是幫助犯的主觀惡性的直接體現,也是幫助犯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對他人的犯罪行為予以幫助,“認識到正犯之行為由於自己之行為而容易實施或助其結果之發生”。幫助犯的刑事責任限於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實內,對於正犯實施的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內的犯罪事實,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
現在社會我們國家在對犯罪行為進行打擊的時候,會通常發現有一些犯罪活動並不是由一個人做實施的,而是一個團伙或者説多人來進行犯罪,那麼此時,對於幫助犯和其他的同伴來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正確的來認定他在共同犯罪行為當中所發揮到的具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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