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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組織賣淫罪

一、哪些行為屬於組織賣淫罪

哪些行為屬於組織賣淫罪

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二、我國法律對證據的規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錢雖然説並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錢是需要通過正當手段換來的,可以賣力氣可以賣腦力,總會有一種方式會適合自己的。嫖娼和賣淫不是一個概念,嫖娼是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是治安處罰,但是賣淫已經構成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標籤: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