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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證人罪的法律規定

打擊報復證人罪的法律規定

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很常見,方式也多種多樣,如製造種種“理由”、“藉口”,非法剋扣證人的工資、獎金等;將證人調往髒、累、苦的崗位工作或者藉口將證人調離本單位。本文就罪名的相關內容作相應介紹。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刑法理論上,法條競合是指同一犯罪行為因刑法錯綜規定,出現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條件在其內容上具有從屬或者交叉的情形。法條競合所要解決的是在同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法條的情況下,適用哪個法條的問題。這種立法競合現象,在打擊報復證人的場合也時常出現。根據《刑法》規定,結合刑法理論,現將打擊報復證人罪與其他犯罪法條競合的種類歸納如下:

1、包容競合

又稱全部競合,是指一個罪名概念的外延是另一罪名概念的處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構成的內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概念的情形。打擊報復證人罪與刑法第264條規定的侮辱罪和誹謗罪即存在包容競合關係。由於法律規定侮辱、誹謗包括在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外延之內,那麼在競合情況下,侮辱、誹謗就失去了獨立成罪的意義,而被打擊報復證人罪所吸收。

2、交互競合

是指兩個罪名概念之間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競合。如中國刑法第3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但當行為人出於打擊報復證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證人時,就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這種兩種罪名的交互競合,不同於包容競合,兩罪之間不存在整體與部分的關係。有互相不能包容於對方的內容。因為打擊報復證人不一定都採取傷害證人的手段,而根據刑法第308條規定的法定刑,為報復證人而給證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致死)的情形,顯然不能包容在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外延內。換言之,只有傷害程度同刑法第308條規定的法定刑相適應的故意傷害行為,才可以包容在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外延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