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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員工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員工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如今是一個商業經濟發達的社會。各行各業對於資金都有着額十分迫切的需求。由於常規的融資渠道有限或因為某種情況受阻,使得非法集資成為一些團體或個人籌集資金的關鍵渠道。那麼,我國法律規定員工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小編在下文中將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法律規定員工構成非法集資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這種情況涉嫌非法集資罪,而且數額巨大。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集資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嚴重損害羣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羣眾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羣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從中可以看出,非法集資的員工肯定是構成相關犯罪的。當然對於具體的犯罪情節及後續的審判等,還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情況等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