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屬地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近幾十年來,非法集資在中國日益活躍,數量越來越大,金額也越來越大手段花樣也越來越多。主要是因為金融機構國家壟斷,而一些民營的企業可求資金但融資的市場門檻又太高,使得非法集資越來越猖狂。那麼國家對於非法集資屬地管轄是如何規定我們接下來可以一起看一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一條 為規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程序,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247號)和《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7〕4號)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條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主要特徵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第三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二)屬地管理
非法集資案件查處實行屬地管理,涉案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的受理、調查、立案、認定和處置善後等工作。
(三)依法查處
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權限,依法查處非法集資活動,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法處置。
(四)及時果斷
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從源頭上防止非法集資活動的蔓延。
(五)協作配合
省級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形成處置合力。
(六)積極穩妥
省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穩妥地處置非法集資活動,做好羣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條 本操作流程為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規範,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制訂本轄區的實施細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集資案雖然名目繁多,但事後看來,模式其實很簡單。大部分聲稱企業經營需要資金,投資項目需要的集資者,但是隻要少部分是用於企業的資金投入,大部分資金都是去向不明,所以,大家在融資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不要貪圖小便宜以免吃虧上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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