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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松原市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境內,非法集資行為是比較常見的,針對此種現象,為了維護社會安定,各地的相關國家機關都制定了適宜的法律規範,確定了非法集資的立案、量刑標準,各地的實際民情不同,故而制定出來的規定也是由差別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松原市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的相關信息。

一、松原市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在松原市生活、居住或者是工作的居民,向公安機關舉報某個人、單位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時,當地公安機關需要根據松原市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來確定是否立案,在立案之後,需要即可着手偵查,尋找真相,抓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