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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從犯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拐賣兒童從犯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拐賣兒童的這種行為,實在是令道德和法律所不齒的一種行為。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都有兒有女,在拐賣別人的子女的時候,可想而知犯罪嫌疑人的良心有多麼的冷血,因此我國對於拐賣兒童的這種行為,現如今已經加大了懲治力度。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拐賣兒童從犯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拐賣兒童從犯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2、《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從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和犯罪後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一般表現為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彙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佈置解救行動等。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

我們可以看出,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如果在拐賣兒童的案件當中屬於次要作用的話,那麼會從輕減輕處罰。但是如果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輔助作用釀成了嚴重後果的話,其實從犯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