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吸收輕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重罪吸收輕罪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重罪吸收輕罪並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重罪吸收輕罪,是指以法定刑為準確定數罪中的重罪與輕罪,然後僅對數罪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判處刑罰,法定刑較輕的其他數罪不予判刑。簡言之,它只是按照數罪中最重之罪的法定刑判處刑罰,即通常所説的從一重處斷。刑的吸收,又稱為重刑吸收輕刑,是指首先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而以宣告刑為準確定數罪中各罪所被判處刑罰的輕重,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作為應當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吸收,不再執行。
罪之吸收是牽連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態中採用的定罪方法,通常涉及一罪與數罪的區分。由於採取重罪吸收輕罪的吸收原則,因而只定一罪,不以數罪論處。因而,罪的吸收,並不是數罪併罰的原則。作為數罪併罰原則的只能是刑的吸收,即在所犯數罪分別定罪判刑的基礎上,重刑吸收輕刑。重罪吸收輕罪是定罪原則,是罪之吸收。由於輕罪被吸收,因而只成立一罪。
由於輕罪被吸收,輕罪之刑當然也被吸收。重刑吸收輕刑是量刑原則,確切地説,是數罪併罰原則。刑之吸收的前提是存在數罪,刑雖然被吸收了,其罪依然存在。因而,儘管重罪吸收輕罪與重刑吸收輕刑極易混淆,還是應當嚴格地區分兩者,尤其是不能把罪之吸收視為是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的內容。吸收原則作為數罪併罰的原則,在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只執行最重之刑,因而使數罪混同於一罪,有悖於罪刑均衡的原則,因此現在已經很少有單純採用吸收原則的國家。
在《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二、數罪併罰和重罪吸收輕罪之間主要的區別
數罪併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罰金刑直接加起來即可。重罪吸收輕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聯繫就是都是犯了多個罪名。
重罪吸收輕罪一般是適用於重罪已經很重,若是同時執行重罪、輕罪,也並不能體現出輕罪被執行的意義,反而有些多餘。故此對於那些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存在的,那麼其他刑罰也就不用執行了。至於附加刑,若是被判處被沒收財產,那麼支付罰金的處罰也就被吸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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