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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界定情形有哪些

貪污罪的界定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可從以下要件界定貪污罪:
犯罪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