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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繼續犯嗎

一、遺棄罪是繼續犯嗎

遺棄罪是繼續犯嗎

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繼續犯的特點是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不法行為繼續則不法狀態必然繼續,但某些犯罪,當不法行為終了以後,不法狀態仍然可能繼續。例如盜竊罪,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贓物這一狀態也可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直到贓物起獲為止,這就是單純的不法狀態的繼續,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狀態犯,它不是不法行為的繼續,因此不是繼續犯。 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是情節犯,行為人遺棄的行為只要達到了情節惡劣就構成本罪的既遂。遺棄罪不屬於繼續犯。

二、構成繼續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為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遺棄罪是繼續犯嗎?顯然不是的,那麼為什麼要區別是不是繼續犯呢?認定繼續犯,對於確定追訴時效的起算點具有重要的意義。追訴時效是以犯罪行為終止起計算的,什麼時候犯罪行為實施終了,追訴時效就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所以,認定某個犯罪是否是繼續犯,對計算追訴時效大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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