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定什麼罪?
搶奪方向盤定什麼罪?
因為重慶市公交車墜江事故,引起了全社會的強烈關注。其原因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發生搶奪方向盤以及毆打駕駛員的行為,所導致公共交通工具發生墜江事故。一些乘客就因為一些瑣事,對其公交車駕駛人員大大出手,而這種暴力干擾駕駛的行為,嚴重的威脅了道路交通安全,應該依法懲治這些妨害交通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人員。
對於這些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營的行為,我國也是對其有相應的處罰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主要規定乘客向駕駛人員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嚴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擾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中也規定了有7種情形的從重處罰:
1、乘客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的天氣下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妨害安全的行為;
2、行駛在臨近水域、懸崖、急轉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橋域和隧道路段等其他危險的路段實施的妨害安全的行為;
3、人員或者車輛比較密集路段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妨害安全的行為;
4、公共交通工具上實際載客數量在10人以上或者車速在60公里以上實施的妨害安全的行為;
5、經過其他人的勸阻行為後仍然繼續實施妨害安全行為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並且着重強調有以上行為的,即使尚未造成嚴重的後果,一般也不得使用緩刑。
《意見》中也對於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沒有理性應對,反而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也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如果駕駛人員或者其他乘客是為了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的發生,採取緊急措施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避免了嚴重後果發生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以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判定。
所以只要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後果嚴重的大小,都是會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般也不得使用緩刑。對於公共安全意識我們得時刻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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