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搶奪方向盤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方向盤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搶奪方向盤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主要規定乘客向駕駛人員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嚴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擾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刑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犯罪體系和刑罰體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具體情況,適用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只要是已滿16週歲,並且同時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特徵?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即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於特定個人和財產,對於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所侵害的客體,以侵犯人身權利罪或者侵犯財產罪論處。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具體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有的犯罪對象直接關係着公共安全,如汽車、火車、飛機、船隻等交通工具和交通、電力、通訊、煤氣等公共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就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害。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

3、本類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如放火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數犯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另外,本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週歲的人就應當負。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有的犯罪是過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如果人人都能知道搶奪方向盤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勢必就會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駕駛員在工作過程當中需要高度集中精神,乘客不能因為自己坐過了站而想一出是一出,而車上的其他乘客哪怕就是為了自己的安全考慮,遇到有人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也不要坐視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