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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信譽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一、侵犯商業信譽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侵犯商業信譽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侵犯商業信譽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包括三個要素:其一,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其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

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則構成犯罪。對於詆譭商譽行為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認定,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兩部分。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退貨損失、商品滯銷損失、正名宣傳花費。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減收的可得利益、滯銷停產期間的設備閒置折舊費和貸款利息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重大損失”是否包括無形財產損失?有觀點認為,重大損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資產損失,也可以是無形資產損失;既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既可以是實際損失,也可以是潛在損失。“重大損失”屬於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實際的損害,是對直接客體的危害結果。重大損失是指重大的物質性損失,客觀存在且能夠估量和測量。因此,重大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及潛在的損失。

何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有學者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包括行為人多次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詆譭他人商譽,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損害他人商譽曾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或民事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損害他人商譽的手段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或者致使他人經營陷入特別困境,被迫停產、停業、轉產甚至破產的,等等,均可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致使他人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受阻或無法開展,如商品嚴重積壓、滯銷,客户紛紛退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

(2)導致他人瀕臨破產或被責令停業整頓;

(3)多次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4)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着重考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對於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侵犯商業信譽也是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