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撤銷的程序是什麼
一、離婚登記撤銷的程序是什麼
1、初審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受理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3、審查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報批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5、公告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二、離婚登記的撤銷條件包括哪些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2)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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