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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有什麼不同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有什麼不同

在實施綁架行為的過程中,肯定是會採取一些暴力手段來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這點與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行為是存在相似之處的,因此就讓很多人區分不清楚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結下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這兩個犯罪之間有什麼不同吧。

一、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有什麼不同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並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二者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

二、為索債實施綁架怎麼定罪

1、索要合法債務。這種情況是以存在合法債務為前提的,行為人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行為,應按照刑法第238條第3款的有關規定:為索取債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2、為索取超過合法債務數額的債務。如果行為人為索取超過合法債務數額的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應具體分析行為人索取的數額與合法債務的數額之間的差價,分別不同情況以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若索取超過合法債務數額較大,其索要的超過合法債務實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其以綁架方式實行,即構成綁架罪。其中索取合法債務,因實施的是同一行為不應重複評價,即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但若超過合法債權索取的數額不大,其綁架罪不能成立,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行為人超過合法債務索取的數額不大,本身就足以證明其主觀目的主要是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如何判斷和確定超過合法債權數額的大與不大,可參照兩高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於數額的規定。以索取超過合法債務2000元作為數額較大為宜。

3、索要非法債務。如果行為人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只要這種非法債務是客觀存在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如果行為人以索取債務為名,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而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債務,對行為人的行為則應以綁架罪定性。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債務而綁架、非法拘禁他人,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有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為構成綁架罪。

5、索取難以查清的債務。在許多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由於債權人礙於情面或證據意識的缺乏,常常出現以口頭協議簽訂合同或者借款的現象,而事後若債務人拒不認債,債權人往往難以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認為確實有債務存在而實施綁架、拘禁他人的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所以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但用刑法犯罪構成理論來分析,無論該債權債務是否確實存在,在索要合法債務的主觀認識之下實施綁架行為,故不存在勒索型犯罪構成所需的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不能構成綁架罪。

充分對比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後,我們清楚的知道,他們之間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而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對於第三人討要贖金的行為,一般來説非法拘禁行為的目的都不在金錢,而綁架則是。小編提醒注意的是,既然構成的罪名不同,那麼實際的量刑處罰肯定也是不同的,這也是屬於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其中差異之一。